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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0.6m; 四、当工人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旋转送风口。 第4.3.9条 系统式局部送风,应按本规范附录十计算。 第4.3.10条 特殊高温的工作地点,如轧钢厂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室和轧钢机操纵室 等,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并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降温。 第4.3.11条 在特殊高温作业地带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采用26~30°C。 第4.3.12条 有条件时,降温用的送风系统可采用地道风。 第4.3.13条 累年最热月平均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可设置吊扇。 吊扇的台数,可按不同规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服务面积相应为15~25m2确定。 吊扇叶片距地面不应小于2.3m,距顶棚不应小于0.25D(D为吊扇叶片外缘直径)。吊扇应布置在其所服务区域的中心。 注:本条的"公共建筑",系指经常或定期有大量人员停留的建筑物,如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和交通电类建筑等。 第四节 机械通风 第4.4.1条 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中要求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室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有可能污染相邻房间时,室内应保持负正。 第4.4.2条 设置集中采用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的可能性。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室内卫生条件、生产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注:(1)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2)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 洁净网 补偿消除余热、余温的全面排风的耗热能量时,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第4.4.3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温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 全面排风,宜送至作业地带; 二、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生产厂房及建筑物,当从下 部地带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地带; 三、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面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 作地点送风。 第4.4.4条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注:进风口处室外空气的有害物含量,不应大于室内作业地带最高容许深度的30%。 洁净网 二、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三、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四、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第4.4.5条 设置局部排风罩时、应尽量采用密闭罩,当不能采用密闭罩时,根据生产条件和技术经济比较,可分别采用伞形罩、侧吸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第4.4.6条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除设局部排风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注: 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m2地面面积6m2/h计算。 第4.4.7条 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室内温度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并且其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洁净网 一、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小,或在相反情况下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 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三分之二,从下部地带排三分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